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831018号“楽楽茶牌 枕头吐司制造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09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1018号“楽楽茶牌 枕头吐司制造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36621号“乐乐茶 LELECHA及图”商标于2020年05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仅就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不具有欺骗性,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