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03389号“B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17号
申请人:成都博仕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3389号“B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0603号“BEI SI TE B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9294号“B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7739号“b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2219号“柏斯泰 B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47431号“B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301748号“BST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3125号“怪石沟 GUAI SHI GOU B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68423A号“BB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627267号“3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明、审计报告;作品创作说明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宣传手册、设备采购合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11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BST”经过图形化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在认读、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