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43207号“阿凡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643207号“阿凡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28号

       

      申请人: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3207号“阿凡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各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接受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5230号“阿凡达AVA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9273号“阿凡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8892号“阿凡达AF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0665号“阿凡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申请人在先包含“阿凡达”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在先包含“阿凡达”文字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25日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13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7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接受商标局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部分服务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外的娱乐服务、教育、电影放映、提供娱乐设施、游乐园服务、音乐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动物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娱乐信息、游乐园服务、音乐表演、现场表演、演出、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马戏表演、综艺表演、游戏厅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电子游戏厅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博物馆服务、艺术展览、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经营彩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文字“阿凡达”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娱乐信息、游乐园服务、音乐表演、现场表演、演出、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马戏表演、综艺表演、游戏厅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电子游戏厅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博物馆服务、艺术展览、动物训练服务外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在先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五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娱乐信息、游乐园服务、音乐表演、现场表演、演出、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马戏表演、综艺表演、游戏厅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电子游戏厅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博物馆服务、艺术展览、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