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36095号“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36095号“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16号

       

      申请人:昆山福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6095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16011号“七道门 Seven doors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23120号“七道门 Seven doors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6401号“金嘉福珠寶 KING KAI FOOK JEWELLERY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经过图形化设计的“福”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福”,在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黄酱;咖喱调味料;醋;酱油;调味料;调味品;调味酱;调味酱汁;味精;蚝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