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50841号“百世河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50841号“百世河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69号

       

      申请人:杨得露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0841号“百世河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1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7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呼叫、发音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百世河月”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活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