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5656号“明珠建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05656号“明珠建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34号

       

      申请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05656号“明珠建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5239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工厂建筑、港湾建设、水下修理、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采矿业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