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18419号“法拉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63号
申请人:厦门法拉第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8419号“法拉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3690号“SMART SOLUTIONS INSIDE FARA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78316号“法拉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拉第”为中文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FARADAY”可译为“法拉第”,与申请商标呼叫、含义相呼应;申请商标“法拉第”与引证商标二“法拉帝”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与船只相关的贸易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