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21602号“江湖豪虾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60号
申请人:李万姝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602号“江湖豪虾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表明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也没有标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湖豪虾荟”为中文商标,该商标包含文字“虾”,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