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316368号“青衣小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59号
申请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6368号“青衣小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677号“青衣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3581号“青衣小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都属于期满未续展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0770203号“青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表现形式、显著性、含义等方面上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青衣小串”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青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