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82348号“RIZLA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82348号“RIZ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56号

       

      申请人:帝国烟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348号“RIZ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RIZLA+.”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4347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97584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862171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896602A号“R1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29252号“瑞自来 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具有一贯的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RIZLA+.”的一贯恶意。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即第22386607A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61814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061814A号“RIZ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商标所有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提出了无效、异议,目前这些商标的最终状态尚未确认。引证商标三、六、七的所有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双方将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解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之间的权利冲突,故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决定书、引证商标四、五的异议受理通知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三、六、七的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RIZLA”及字符“+.”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六、七“RIZLA”,为文字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雪茄烟用套环、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纸、报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