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49818号“阿里软件 ALI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449818号“阿里软件 ALI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9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9818号“阿里软件 ALI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已形成第二含义,且该含义远强于“阿里”作为地名的含义。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关于“阿里”相关动态的媒体报道材料;第18493524号“阿里”及申请人其他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复审决定书;含地名商标获准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文字构成为“阿里软件”,其中“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