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853125号“阿里安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29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3125号“阿里安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阿里巴巴”作为企业核心商标及企业字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阿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形成第二含义,远强于“阿里”作为地名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63034号“阿里E房网及图”商标、第27094328号“阿里”商标、第27107424号“阿里汽车户外探险协会 AIL AUTOMOBILE OUTDOOR ABVENTURE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与第24471865号“阿里棋牌”商标、第24473292号“阿里棋牌”商标、第5315032号“阿里软件 ALISOFT”商标、第7713878号“阿里云计算”(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所有人属于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四至七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声明。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阿里巴巴所获荣誉;部分关于“阿里”相关动态媒体报道;部分决定书;含地名商标获准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四至七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第35类服务上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四至七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七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由文字“阿里安全”构成,其中“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