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65549号“馬口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56号
申请人:湖北黄龙湖马口窑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5549号“馬口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湖北省汉川市原产地黄龙湖的古陶窑字号,在广告宣传、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知名度,对陶瓷艺术教育传承,在古陶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汉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馬口窯”,作为商标使用在药材加工、空气净化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