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91187号“文旅古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91187号“文旅古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53号

       

      申请人:广州文旅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1187号“文旅古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是根据客户公司商号而起,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旅古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