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46639号“蜂鸟即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746639号“蜂鸟即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71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46639号“蜂鸟即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3562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媛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