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37375号“龙之战记 DRAGON W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737375号“龙之战记 DRAGON W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74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37375号“龙之战记 DRAGON W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6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6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66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游戏相关材料、申请人获奖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