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11919号“SHENGQU GA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611919号“SHENGQU GAM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899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1919号“SHENGQU GA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586356号“圣曲 SHENGQU”商标、第5167190号“SHENGU”商标、第6388951号“SHENQU”商标、第25562066号“SHENQU”商标、第19798155号“SHENGFU”商标、第8627686号“SHENGJU及图”商标、第5233337号“SHENGJU及图”商标、第5483510号“Shenglu及图”商标、第13228686号“SHENGLU”商标、第20498856号“SHENGQI”商标、第29809294号“she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七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SHENGQU”与诸引证商标(除引证商标二、七外)中的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动画片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风速计两项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风速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