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78749号“-電影-时装 Jo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49号
申请人:广州市信和勇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8749号“-電影-时装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女性品牌服饰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智力成果,具有显著性,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7022号“JD JOY及图”商标、第12814298号“JOYBOOT”商标、第15146544号“JOY及图”商标、第13169577号“joy streetwear及图”商标、第1545664号“喜悦”商标、第5317844号“JOYY”商标、第5317843号“乔依JOYY”商标、第23444397号“九奥羊JOY wool及图”商标、第25008026号“喜悦共享JOY及图”商标、第25008027号“喜悦共享JO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人于2011年已被吊销无效,不再具有商事活动能力,该两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商标。四、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使用,能够很好的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之后,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更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其第14368483号“-電影-时装”商标权利基础上经过简单字体设计并结合品牌创始人英文名“JOY”重新提起的注册申请,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与抄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湖州悦新服装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第14368483号“-電影-时装”商标详情、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引证商标八至十均包含文字“Joy/JOY/joy”,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JOYBOOT”及引证商标六、七中文字“JOY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五、九、十中文字“喜悦”含义相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