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31062号“HAE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831062号“HAE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71号

       

      申请人:海格特克电信和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062号“HAE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6999号商标、第1734054号商标、第202459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00058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446098号商标、第98031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且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AEGER”与引证商标一“HAEGER”、引证商标二至五“hager”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音调控制器(用于播放录制好的音乐的音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