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9994号“太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99994号“太河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55号

       

      申请人:宋翔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9994号“太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太河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