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99115号“小牛科技XIAONIU.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53号
申请人:上海燕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99115号“小牛科技XIAON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67704号商标、第15782073号商标、第1281218号商标、第19403911号商标、第20644672号商标、第19159070号商标、第27480713号商标、第98534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