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77056号“房车世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77056号“房车世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35号

       

      申请人:北京露营者房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7056号“房车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房车世界”商标被核准注册。“房车世界”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构成对指定服务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40065368号驳回复审案件光盘):活动现场照片、宣传报道、合同及发票、所获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房车”也称旅居车,是一种可移动、具有居家必备的基本设施的车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旅行陪伴、汽车出租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文字描述,而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