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51569号“四季衣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51569号“四季衣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50号

       

      申请人:江海区四季衣库服饰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1569号“四季衣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4878号“四季”商标、第8856114号“四季新衣”商标、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第31761503号“四季眼镜”商标、第32563299号“四季餐厅祥福 MASTER LI FOUR SEASONS及图”商标、第35089044号“四季”商标、第35881207号“四季的甜蜜AILIN及图”商标、第3691495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38007967号“肆季超市”商标、第38512027号“四季渔味”商标、第10559405号“四季厨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五至十均在审理中,目前权利状态不明。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已经完全能够与他人的商标区分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九、十一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九、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九、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四季/肆季”,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九、十一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九、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经审查,引证商标十的确权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十的驳回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