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542805号“麻研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33号
申请人:高新区试范田策划创意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2805号“麻研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麻研所”的含义为“椒麻冰淇淋研究所”,属于臆造性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和宣传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情况、合作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单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麻研所”,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称其含义为“椒麻冰淇淋研究所”,且“研所”相关公众一般将之理解为研究机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