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6426号“vitalmi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36426号“vitalmi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51号

       

      申请人:利洁时健康(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26号“vitalm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0574号图形商标、第8107128号“o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商标并非既定词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备独创性。申请商标特有的设计理念使其能够明显区别于“VITAMIN”,与“VITAMIN”(维生素)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误人。已有许多包含“VITAMIN”(维生素)的商标在第5类等类别上获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和使用,并未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申请商标标识在USPTO的信息业、核准通知及翻译、申请人在美国使用申请商标标识的网页及翻译、作品描述声明、《英汉词典》与《英汉大词典》摘页、“vital”及“mins”相关释义、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缓解咳嗽、感冒症状、疼痛、阿片成瘾、胃反流、便秘和胃灼热的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医用棉签、用于测试体液的医用化学制剂、医用测量维生素、矿物质、葡萄糖水平用诊断制剂、用于检测维生素和矿物质水平的医学诊断制剂、药用草药茶、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试纸、用于测量血糖水平的试纸十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医用敷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十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制糖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药制糖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vitalmins”与“vitamin”(可译为“维生素”)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