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476841号“快乐星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93号
申请人:淄博星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76841号“快乐星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5761号“快乐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2060号“快乐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2073号“快乐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72074号“快乐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14328号“快乐悟空HAPPY WU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293418号“快乐悟空HAPPY WU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无酒精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快乐星空”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快乐星猫”文字、引证商标五、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快乐悟空”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