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95574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995574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91号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5574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63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