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931H号“PI DATAMETR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76号
申请人:智能定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931H号“PI DATAMETR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995号“PI PHOTOVOLTAIC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08646号“BERLIN 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51192号“平余PI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60993号“PI PHOTOVOLTAIC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00385号“PI CERTIFIED PROFIBUS·PROFI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联系协商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协议。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市场情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I DATAMETRICS”文字与引证商标一“PI PHOTOVOLTAIC INSTITUTE”文字、引证商标二“BERLIN PI”文字均含“PI”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处理设备和数据处理设备程序的开发、创编以及出租,所有上述服务仅用于工业自动化,包括工业制造自动化,用于能源生产和输送自动化以及用于车辆自动化,尤其是火车和轮船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I DATAMETRICS”文字与引证商标四“PI PHOTOVOLTAIC INSTITUTE”文字、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I CERTIFIED PROFIBUS·PROFINET”文字均含“PI”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撤三决定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