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49702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53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9702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正大”系列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518号“正大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679号“正大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30463号“优鲜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正大优鲜送”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正大广场”文字,引证商标三“优鲜送”文字或均含“正大”文字,或均含“优鲜送”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