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47841号“幸福城市客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947841号“幸福城市客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52号

       

      申请人:海南幸福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7841号“幸福城市客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8613号“幸福渔港”商标、第13241044号“幸福楼”商标、第10266222号“幸福屋”商标、第10992378号“幸福小面”商标、第14315145号“幸福坊及图”商标、第31610130号“幸福楼”商标、第5306678号“幸福8080”商标、第26373462号“幸福下午茶”商标、第26359856号“幸福商城”商标、第32340880号“幸福西饼屋”商标、第26373083号“幸福西饼”商标、第30357290号“幸福 胡桃里 音乐餐厅XINGFUHUTAOLI MUSIC RESTAURANT&BAR及图”商标、第6893209号“幸福大包”商标、第29353825号“幸福”商标、第29356302号“幸福养老”商标、第29353515号“幸福养老产业孵化中心THE HAPPY PENSION INDUSTRY INCUBATION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未有续展的可能,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三、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四、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六属于权利未确定状态,请求等待相关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一、十四、十五、十六详情、引证商标十二驳回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三、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幸福”,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