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047540号“NOME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96号
申请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7540号“NOM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1231号“NEMO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49945号“NORM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75570号“尼尔美家 NIOM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品牌介绍、官网截屏、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购买委托合同、宣传册、店面照片、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NOME HOM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