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943173号“MAK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8943173号“MAK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海东
      
      申请人因第8943173号“MA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08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海东委托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2日至2018年11月01日期间(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李海东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8943173号第35类“MAK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企业信息资料、授权证书;2、荣誉证书;3、网页截图及销售服务协议、发票;4、使用图片;5、使用图片;6、产品销售协议、发票;7、宣传单及购买发票;8、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大众点评经营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2年5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证据1仅能说明商标及产品的授权情况,被许可人是否对商标进行商标使用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不能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5、6、7、8涉及的产品代销协议及“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无关,不能证明系对“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