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71687号“鸡哥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571687号“鸡哥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024号

       

      申请人:重庆饶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1687号“鸡哥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鸡哥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