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56332号“VICTOR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56332号“VICTOR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397号

       

      申请人:广州市杰圣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6332号“VICTO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3329号“MOLINO VICT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10976号“维多利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4335号“VICTORI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58957S号“PALAIS PRINC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80833号“CVM PAULY 186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经撤销复审程序不予受理,撤销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指甲刷;牙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VICTORIA”和王冠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