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84951号“好运时代HAO YUN SHI D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22号
申请人:好运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4951号“好运时代HAO YUN SHI 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614号“好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012号“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29811号“好运HA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18908号“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774206号“好运HA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部件、自行车座套、自行车车筐、轮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好运时代”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好运”文字,引证商标二、四“好运”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