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197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197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31号

       

      申请人:奇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9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7225号“芬柏FENB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提高。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垫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