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93856号“松谷屋 MATSUTAN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493856号“松谷屋 MATSUTAN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03号

       

      申请人:松谷屋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93856号“松谷屋 MATSUTAN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13727号“谷 视界 GRAIN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松谷屋”和英文“MATSUTANIYA”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6138号“NA 谷”商标、第9501544号“谷谷萌”商标、第10335314号“谷牌”商标、第8557196号“谷盟 谷 ”商标、第28122558号“匠鑫谷”商标、第15792898号“盘谷食代”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的驳回决定书尚未生效,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故引证商标的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