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299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10号
申请人:广州市来羽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79669号“AHIWWPC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6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292436号“DREAMS CHA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84505号“AHIWNUCP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297588号“DENOMIN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280553号“AHIWWNUC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455783号“CHAWPI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20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24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279057号“AHIWCONW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836830号“德利奥DLIV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280545号“AHIWPW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820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 、十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十、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十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一、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三图形,引证商标十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一、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