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832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4832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04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832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030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54134号“优鲜送 FROM 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虽然均包含“正大”,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轮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正大优鲜送”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鲜送”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