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531533号“CLI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28号
申请人:李坰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1533号“CL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6824号“CLTV”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