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321408号“MULTIBE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16号
申请人: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408号“MULTIB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显著性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报道;使用申请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我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其技术特点,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MULTIBEAM”可译为“多光束”或“多波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