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55429号“宜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宜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5429号“宜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3350号“联宜LINIX”商标、第27318610号“宜联斯YILIANS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宜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联宜”的汉字构成相同,视觉印象上不易区分;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宜联斯”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