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6138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00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1380号“正大优鲜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3024号“正大紫都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1382号“正大燃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84102号“正大车联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94461号“正大文蛤肉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78282号“正大粥铺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27414号“正大鸡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5521号“正大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45682号“正大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018523号“优鲜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873838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虽然均包含“正大”,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船只出租、商业企业迁移、经纪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船只出租、商业企业迁移、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正大优鲜送”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正大紫都城”文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正大燃气”文字,引证商标三“正大车联网”文字,引证商标七、八“正大广场”文字,引证商标九“优鲜送”文字,引证商标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鲜送”文字或均含“正大”文字,或均含“优鲜送”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