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681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30号
申请人:AND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681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7133号“皙纯清秀SEASON SHOW及图”商标、第7427930号“弘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处于已告解散状态,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处于吊销状态,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口气清新制剂;动物用除臭剂;肥皂和去污剂;牙膏;香水和芳香材料;香料;香;芳香剂;香精油;假指甲;假睫毛”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护发素;去渍剂;杏仁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洗衣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