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30389号“蚂蚁车联 ANTS AUTO UN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30389号“蚂蚁车联 ANTS AUTO UN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73号

       

      申请人:广州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0389号“蚂蚁车联 ANTS AUTO UN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0344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07261号“蚂蚁 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90243号“金蚂蚁 JIN MA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73161号“小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86240号“蚂蚁二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798963号“蚂蚁共享单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805993号“蚂蚁单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8000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092871号“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77615号“蚂蚁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178495号“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415258号“蚂蚁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747948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十的商标权利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五、十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五、七、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截至目前为止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卡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十二、十三均含文字“蚂蚁”,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蚂蚁”与引证商标九主要识别部分“ANTS”及引证商标十一“ANT”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