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379662号“电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75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9662号“电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8493号“芯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所首创标识,其涵义丰富,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其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电芯”与引证商标“芯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电芯”使用在其指定的电容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