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572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01号
申请人:融创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7888号“素丝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滑雪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S”及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