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74719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74719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88号

       

      申请人: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4719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8298号“La Belle V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外包装图样;申请商标系列商标的成功注册证明;吊牌设计定稿图样;互联网点注册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拉柏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