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89497号“翕合 茶香 翕合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89497号“翕合 茶香 翕合文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53号

       

      申请人:陈志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9497号“翕合 茶香 翕合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葡萄酒及其包装盒照片、宣传广告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商标驳回通知书所列理由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未对商品的口味特点进行申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茶香”,用于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