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615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615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57号

       

      申请人:广东中康恒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1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4900号“晨竹及图”商标、第20793264号“灵天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灵芝破壁孢子粉包装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灵芝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灵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药用灵芝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灵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